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民终4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宸宸,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3号1号楼1-2层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21558111。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献刚,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政府院内。统一信用代码:9141168177797113XQ。
法定代表人:田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英,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51号1号楼4层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08783462。
法定代表人:位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云玲,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丽,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关于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分包,以及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俊华
审判员 何 山
审判员 许向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