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81民初4029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3号1号楼1-2层附4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献刚,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51号1号楼4层404号。
法定代表人:位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云玲,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印普,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信用代码:9141168177797113XQ。住所地:项城市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英,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6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田孝红
书记员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