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81民初5640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3号1号楼1-2层附4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献刚、商琳芳,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51号1号楼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位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云玲,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英,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春华
法官助理田艳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煜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