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7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景名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娟娟,湖南迈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明松,男,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1号写字楼4102房。
法定代表人:康振华,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妲,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208号。
法定代表人:彭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细红,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天景名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8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5民初85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天景名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47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柳江**
审 判 员 姚贤辅
审 判 员 符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范 璐
书 记 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