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执1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208号。
法定代表人:彭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应龙,湖南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少华,湖南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益阳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为益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敬老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一清。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益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益仲裁字第(2020)第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益阳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5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益阳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微信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于2022年5月16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益阳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同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益阳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益阳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2年6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益阳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立文
审判员  龚盛林
审判员  黄 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