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执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3173498H。
法定代表人:彭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华,湖南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益阳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建设路142、144、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940343516。
法定代表人:巫稳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9执4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夏 勇
审判员 易友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