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02民初1176号 原告: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317349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临江路资***4号楼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7679048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86.25元,由原告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