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02民初1176号
原告: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317349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临江路资***4号楼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7679048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86.25元,由原告益阳益联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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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