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54485号
原告:**,女,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15号三层302-04室。
法定代表人:申永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李雯,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田翠平,女,该公司人事。
原告**与被告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科建融公司支付我未缴纳社保赔偿金1349.28元。事实与理由:我于2017年5月17日入职,中科建融公司说试用期不上保险,我怕社保中断,通过代理公司缴纳了2017年5月的社会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17日**入职中科建融公司,担任人事经理。现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中科建融公司未为**缴纳2017年5月社会保险。庭审中,**主张其要求中科建融公司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系2017年5月期间其通过代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上述纠纷系属于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鉴于此,对**要求中科建融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保赔偿金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