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

**与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54485

原告:**,女,19731231日出生,汉族,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15号三层302-04室。

法定代表人:申永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李雯,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田翠平,女,该公司人事。

原告**与被告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10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科建融公司支付我未缴纳社保赔偿金1349.28元。事实与理由:我于2017517日入职,中科建融公司说试用期不上保险,我怕社保中断,通过代理公司缴纳了20175月的社会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517日**入职中科建融公司,担任人事经理。现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中科建融公司未为**缴纳20175月社会保险。庭审中,**主张其要求中科建融公司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系20175月期间其通过代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上述纠纷系属于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鉴于此,对**要求中科建融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保赔偿金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敬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