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

鑫控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2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
法定代表人张建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斌,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鑫控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06民初9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确认结欠鑫控集团有限公司本息共计210万元,该款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至11月共7个月每月月底前支付25万元,于2019年12月月底前支付35万元。如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鑫控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履行部分(含未到期)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对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鑫控集团有限公司以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支付11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34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寄送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的邮件由他人代收,寄送***的邮件被退回。
2.2020年7月20日、8月18日、9月15日、10月10日、11月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情况,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至2021年7月20日、7月28日、11月5日、11月23日止)。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277258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26385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受偿。查封被执行人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京A×××**、京H×××**的汽车(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本案审理中冻结被执行人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华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378333.33元股权(冻结期限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申请执行人确认,该股权价值难以确定,现不要求法院在本案中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其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5.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中科建融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6.2020年11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263858元,余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扣划到部分款项。此外,除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的机动车及因价值无法确定,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的股权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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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