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华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新华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316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华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3046B。
法定代表人:吴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000679168722J。
法定代表人:马成英,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新华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翔公司)与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7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海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翔公司价款347.735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华翔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海纳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海纳公司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7月3日、2019年10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海纳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海纳公司名下有财产。后海纳公司主动履行78万元,扣除执行费37174元,余款742826元已转交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每月支付30万元,但之后被执行人海纳公司一直未履行。
3、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海纳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海纳公司名下无不动产。
4、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海纳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海纳名下有车辆。
5、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对被执行人海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新华翔公司,向其书面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标的已执行到位742826元,尚有2734526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282民初7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徐 静
审判员  蒋亚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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