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华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631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华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民终1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成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新华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肖东组。
法定代表人:吴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华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民初7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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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轩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