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华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969***与江苏新华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1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华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3046B,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肖东祖。
法定代表人:吴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华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朱 健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