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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旗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5149号之二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7927630K。
负责人:邵伟锋,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冯超,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8229C。
法定代表人:蒋建强。
被告:江苏旗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信用代码91320282674414402A。
法定代表人:蒋建强。
被告:宜兴市赛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用代码91320282628368919W。
法定代表人:蒋俊良。
被告:江苏佰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码9132028257030053H。
法定代表人:王新。
被告:江苏赛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经济开,住所地盐城市射阳经济开发区创业路**2092408438950XD。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被告:蒋建强,男,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女,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江苏新华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遥,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肖**20282628413046B。
法定代表人:吴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被告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旗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宜兴市赛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佰诺物资有限公司、江苏赛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蒋建强、***、江苏新华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2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0234元,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 豪
人民陪审员  狄琴华
人民陪审员  周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