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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557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民初6557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竹洪,安徽孙竹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39622350L。

法定代表人:刘跃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永军,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员工。

被告:怀远县龙亢新型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远县龙亢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年飞,总经理。

被告:怀远龙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院内,组织机构代码32549372-0。

法定代表人:屈磊,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趣,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琼,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新华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滕镇高遥村肖东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3046B。

法定代表人:吴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县龙亢新型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怀远龙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江苏新华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2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610元,减半收取计10305元。

审判长 杨 升

审判员 宋伟云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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