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赫耳斯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赫耳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0512号
原告:南京赫耳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潘欣,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新宇,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铜山区珠。
法定代表人:林拥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晨,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赫耳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赫耳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赫耳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赫耳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4元,减半收取2447元,保全费1718元,由原告南京赫耳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振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盛 杰
书 记 员 谷艺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