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光大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科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丽水市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1144号之二 原告:丽水市科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灵山建材市场B1区1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A0QFX6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丽水市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95255818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丽水市科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丽水市科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科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科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3元,减半收取7751.5元,由原告丽水市科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