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585号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路四巷2幢,组织机构代码:20350689-6。
法定代表人黄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9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婷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