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璟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国璟建设有限公司与南阳天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21民初18号
原告:河南国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中路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06689321P。
法定代表人:刘隽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阳天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鸭河口(鸭河电厂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782232999B。
法定代表人:吕晓。
原告河南国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天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国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豪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