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7民初1858号
原告:***,男,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职某某,男,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高某某,男,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社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南阳市社旗县红旗路。
法人代表:宋江春,任该局局长。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人代表:李文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国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隽伟。
原告***、职某某、高某某与被告社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国璟建设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职某某、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职某某、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