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7民初1585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职生文,男,汉族,1955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高振伟,男,汉族,1958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社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南阳市社旗县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宋江春。
被告:中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建。
被告:河南国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隽炜。
原告***、职生文、高振伟与被告社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中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职生文、高振伟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职生文、高振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职生文、高振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职生文、高振伟负担。
审判员 郭向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