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38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德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801号(常州科教城3号楼B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2119482L。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半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598号江南环球港L3层L3018-1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WQHTD7F。
法定代表人张先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德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半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1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江苏半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德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8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1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1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正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