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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7714号
原告:宁波奥达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聚源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AJFC354。
法定代表人:樊春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禾,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理想银泰城8幢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W7A6L3J。
法定代表人:杨伟。
被告: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317号2幢5楼N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8LJP62L。
法定代表人:舒立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奥达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门窗有限公司、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质权纠纷一中,原告宁波奥达磁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奥达磁业有限公司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奥达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宁波奥达磁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水平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张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