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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盈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澳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4921号之一
原告:深圳前海盈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春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吉星、陈玲,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澳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樊春辉。
被告: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哲。
被告:南通泽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施春辉。
被告:武汉大娜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严桂洲。
被告:安庆市鼎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周亚灵。
被告: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舒立权。
被告:南京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唐博。
被告:严桂洲,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周亚灵,女,汉族,1978年12月19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原告深圳前海盈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澳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泽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大娜达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鼎卓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桂洲、周亚灵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再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