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4921号之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4921号
原告:深圳前海盈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吉星、陈玲,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澳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樊春辉。
被告: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哲。
被告:南通泽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施春辉。
被告:武汉大娜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严桂洲。
被告:安庆市鼎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周亚灵。
被告: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舒立权。
被告:南京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唐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兆凡,该公司员工。
被告:严桂洲,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周亚灵,女,汉族,1978年12月19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原告深圳前海盈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澳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泽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大娜达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鼎卓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桂洲、周亚灵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前海盈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61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940元,由原告深圳前海盈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