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盈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澳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492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前海盈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吉星、陈玲,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澳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樊春辉。
被申请人: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哲。
被申请人:南通泽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施春辉。
被申请人:武汉大娜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庆市鼎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周亚灵。
被申请人: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舒立权。
被申请人:南京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唐博。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生,住湖北省汉川市中洲农场王公南路207号。
被申请人:周亚灵,女,汉族,1978年12月19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大王庙街153号。
原告深圳前海盈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澳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泽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大娜达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鼎卓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亚灵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1492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8,962.43元。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九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应解除对九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澳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鑫祺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泽玛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大娜达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鼎卓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亚灵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