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0202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083.75元,合计3,108.75元,均由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