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4798号
原告:杭州赛马粘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5579476993,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路728号浙江省工业品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
第三人: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8LJP62L,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宁街80号2幢D座38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赛马粘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赛马粘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赛马粘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赛马粘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2元,减半收取计2531元,由杭州赛马粘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