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21民初3440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浙江凯步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1121MA28J3Y9XM,住所地青田县。
法定代表人:孙聪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诉被告***、浙江凯步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