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步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宇辉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凯步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凯步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307号
申请人:无锡市**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新闸西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8355279M。
法定代表人:崔宝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泰路27号江宁大厦1幢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P77N3G。
被申请人:浙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万山乡孙岸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8J3Y9XM。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浙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分公司)、浙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杭州分公司、***公司合计价值29万元的财产,并以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分公司、***公司(含***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2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杭州分公司、***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