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81民初3095号
原告:咸张喜,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原告:***,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原告:***,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原告:***,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双,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被告:卫辉市狮豹头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卫辉市狮豹头乡砂掌村。
负责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品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柳庄乡李进宝屯村。
法定代表人:介同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宇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纵二路与横四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原会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咸张喜、***、***、***与被告***、卫辉市狮豹头乡人民政府、河南品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宇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咸张喜、***、***、***于2021年11月10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咸张喜、***、***、***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张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张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