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5289号
原告:中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区宏力大道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向往街1008号L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庙后王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38号楼10层5-1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管委会41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沃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盈铭气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空分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中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沃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原告中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