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783民初4765号
原告:**,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身份证号码:4××××7281987********。
原告:**,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身份证号码:4××××7281991********。
原告:***,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身份证号码:4××××7281962********。
原告:***,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身份证号码:4××××7281957********。
原告:**,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身份证号码:4××××7281985********。
原告:***,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身份证号码:4××××7281970********。
原告:***,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374号,身份证号码:4××××7281958********。
原告:***,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7281987********。
原告:***,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7281962********。
原告:***,男,200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身份证号码:4××××7282002********。
原告:***,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北区,身份证号码:4××××7281965********。
原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7281973********。
原告:***,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362号,身份证号码:4××××7281971********。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7281984********。
被告:中沃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809288165X3。
住所地:长垣市南蒲区宏力大道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向***、中沃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沃建设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挂靠中沃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钢集团有限公司1#高炉防腐工程。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4月,***雇佣**、**、***、***、**、***、***、***、***、***、***、***、***到其承包的工程工地从事防腐工作,约定每平米9元。2022年4月8日,经结算,***欠**、**、***、***、**、***、***、***、***、***、***、***、***劳务工资180000元,并承诺2022年5月28日前付清,逾期按月3%支付利息,***向**、**、***、***、**、***、***、***、***、***、***、***、***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催要,***支付30000元,下欠150000元未付。***挂靠中沃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工程,中沃建设有限公司应对***所欠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偿付工资款150000元及利息5250元(2022年7月13日之后的利息以月息3%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合计155250元,中沃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中沃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未答辩。
中沃建设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份至2022年4月份,***雇佣**、**、***、***、**、***、***、***、***、***、***、***、***等十三人在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从事防腐工程。2022年4月8日经结算,***向**、**、***、***、**、***、***、***、***、***、***、***、***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内容为“欠款人***身份证号码4××××……83X(手印)本人***截至2022年4月8日,尚欠**身份证号码4××××……530等13人工资款人民币180000(手印)元大写:拾捌万元整(手印)。欠款原因:中沃建设在***钢二十二冶总包的3#高炉防腐项目承诺支付期限:2022年5月28日前逾期责任:逾期未付款,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月3%计息。同时我愿承担**主***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保全等费用。本次欠款产生的争议可向合同的产生地肥城市和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人身份证地址确认为法院文书的送达地址。附欠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欠款人:***(手印)(签字/手印)电话:182…1112022年4月8日”。后***偿付30000元劳务报酬,下欠150000元劳务报酬经催要***未予偿付。
本院认为,**、**、***、***、**、***、***、***、***、***、***、***、***为***提供劳务,***给付报酬,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提供劳务后,***未足额给付报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诚信原则。***欠**、**、***、***、**、***、***、***、***、***、***、***、***劳务报酬150000元,有**、**、***、***、**、***、***、***、***、***、***、***、***提供的欠款证明为证,**、**、***、***、**、***、***、***、***、***、***、***、***诉请***支付劳务报酬1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欠款证明中明确约定“承诺支付期限:2022年5月28日前逾期责任:逾期未付款,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月3%计息”,***未及时支付劳务报酬,给**、**、***、***、**、***、***、***、***、***、***、***、***造成损失,故***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311元(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8%,自2022年5月28日计算至2022年7月5日,计款2311元,2022年7月13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偿清之日止),**、**、***、***、**、***、***、***、***、***、***、***、***要求***支付525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未提供***与中沃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签字或中沃建设有限公司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承担债务的相关证据,故**、**、***、***、**、***、***、***、***、***、***、***、***要求中沃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不足,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沃建设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1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311元(2022年7月13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