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沃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市岚山区同汉模板租赁站、中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03民初4132号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同汉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仁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3MA3JD5X04C。 经营者:***,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区宏力大道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288165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同汉模板租赁站与被告中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本院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岚山区同汉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