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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3民初132号之一
原告:浙江天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中路36号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2A06UX7H。
法定代表人:吴法明,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文,浙江统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恒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云峰街道尚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2E07LR77。
法定代表人:罗利炎,系负责人。
第三人:浙江宏金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古市镇工业区块(东角垄路口古市新医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A1THM2P。
法定代表人:於根平,系负责人。
原告浙江天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宏金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天呈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呈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呈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3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天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全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叶益超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