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呈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天呈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恒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3民初132号之一



原告:浙江天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中路36号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2A06UX7H。




法定代表人:吴法明,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文,浙江统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恒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云峰街道尚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2E07LR77。




法定代表人:罗利炎,系负责人。




第三人:浙江宏金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古市镇工业区块(东角垄路口古市新医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A1THM2P。




法定代表人:於根平,系负责人。




原告浙江天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宏金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天呈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呈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呈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3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天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全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叶益超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