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81执194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工业园纬十路。
法定代表人:马金发,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城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张玉朋,任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他案由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81民初2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邓州市房产管理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较少,申请人不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系轮候查封,申请人不要求处置;无车辆;无证券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颐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潘清富
审判员  张剑波
审判员  常 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