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4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05252298。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工业园纬十路。
法定代表人:马金发,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松、石岭,河南世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798458X8。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217号。
法定代理人:李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民终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工程款1628908.87元及利息等,因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
1、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保险、有价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线索。
2、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44件,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19件、终结执行为10件、正在执行中为11件。
三、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
本案在诉讼期间依据本院(2017)豫1303民初175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9月5日保全公告查封了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阳市××区文化路银基商贸城东的南阳市银基横店电影城建筑物一栋(建筑面积1825.47平方米),2020年9月3日对该建筑物进行了续行查封。因该建筑物未能确认本案是否是首封,暂无法处置。
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被执行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工程款1628908.8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2371号民事判决表述为准】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猛
审判员 范 鑫
审判员 马俊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