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司合并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破5号之三
申请人: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7月26日,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装配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经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认为该草案充分考虑了各不同群体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法院批准的条件,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附后)。
本院查明:2020年4月8日,本院裁定金厦装配公司、南阳市海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南阳豫商富顺达科技有限公司实行合并重整。2021年4月1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在征求债权人意见后,对该重整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制订了新的《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于2021年6月17日以邮寄和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税务机关、出资人送达了《重整计划草案》以及表决意见表。经表决,抵押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务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债务人金厦装配公司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由管理人制作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了该草案。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能够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适当;其相应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并且所规定的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综上,管理人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第二稿》;
二、终止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海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南阳豫商富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付令
审判员  任万富
审判员  冯兴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杰
书记员程孝良
附:《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第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