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14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武浩,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冶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水镇七峪村冯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587066585B。
法定代表人:张青瑞,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工业园纬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05252298。
法定代表人:马金发,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峡县**冶材有限公司、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变更诉请为10000元,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峡县**冶材有限公司、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苏晓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江伟
书 记 员 权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