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民初274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路**。
负责人:张政权,任行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璐,男,汉族,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付浩,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安泰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南新路口以西纬十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谢宗然,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郭宏伟,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谢宗然,男,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工业园纬十路
法定代表人:马金发,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岭,男,汉族,1997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系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魏春红,女,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安泰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郭宏伟、***、谢宗然、魏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2020年4月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本案被告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且原告已于2020年6月17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本案债权。现该破产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原告获得清偿数额尚未确定,本案无法继续审理,原告可在确定后另行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75.45元(已减半),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瑞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