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西峡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时代广场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330142853W。
负责人:王晓宁,任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24日,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靳艳春,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11日,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马金发,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3日,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西峡县亿通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丹水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342288-2。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工业园纬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05252298。
法定代表人:马金发,任总经理。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西峡支行与***、靳艳春、马金发、西峡县亿通铸造有限公司、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3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靳艳春、马金发、西峡县亿通铸造有限公司、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西峡支行6053800元。因被执行人***、靳艳春、马金发、西峡县亿通铸造有限公司、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西峡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2021年3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R×××××车辆一部,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靳艳春名下豫R×××××车辆一部,上述车辆暂未实际扣押且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对应财产。
三、已向西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名下西XXXXXX、西XXXXXX房产两处,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五处不动产,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
2021年3月13日,向西峡县住房公积金调查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对应的财产信息。
四、2021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靳艳春、马金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2021年6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人若自行不能搜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60538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靳艳春、马金发、西峡县亿通铸造有限公司、河南金厦智能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西峡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雷审判员王爽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