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652号
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同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电器经营部诉被告江苏同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电器经营部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同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165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电器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同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165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闫丽华
书 记 员 曹 文
财产线索:
被申请人江苏同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处工程款1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