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652号之一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嘉源小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Y322E92。
经营者:公建玲,女,汉族,1975年11月16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荣,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同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725484742。
法定代表人:韩亮亮,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电器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同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电器经营部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电器经营部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电器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3元,减半收取1741.5元,保全费1345元,合计3086.5元。由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电器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刘 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闫丽华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