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88891-6,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向东升。
被执行人: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66326-7,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海双。
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该公司名下也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2018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线下查控,被执行人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南民一初字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李进军
审判员 宋池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