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3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解放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向阳荷花广场。
法定代表人:向**,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车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双,任董事长职务。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出具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全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