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02执恢3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纠纷一案中,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商终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0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线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采取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询,现阶段被执行人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302执恢3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斌
执行员高厦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