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02执恢3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襄樊市高新区车城大道2号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06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于2018年11月05日、2018年11月26日2018年12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在其名下账户内无存款,对此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并无其他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信息。
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对被执行人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杨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薛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