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957号
原告:***,男,1979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原告:***,男,1976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
原告:董玉亮,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红,辽宁拓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颐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仁山路1号园区2号楼办公室东侧ER201室。
法定代表人:裴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斯杭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2409、2410室。
法定代表人:李伦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董玉亮与被告南京市颐辉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于同年2月19日向原告发出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现原告***、***、董玉亮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玉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模宝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舒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