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浚译建设有限公司

***之光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浚译建设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81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之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通胜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26EJF7H。
法定代表人:宋小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雪,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浚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勤丰路******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PD97F4W。
法定代表人:张婕。
被申请人:戴国平,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之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浚译建设有限公司、戴国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8190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浚译建设有限公司、戴国平名下的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原告***之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二被告财产的保全,本院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浚译建设有限公司、戴国平的银行存款107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东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