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浚译建设有限公司

***之光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浚译建设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8190号
申请人:***之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通胜钢材市场2栋0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26EJF7H。
法定代表人:宋小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雪,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浚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勤丰路6号901室-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PD97F4W。
法定代表人:张婕。
被申请人:戴国平,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人***之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浚译建设有限公司、戴国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之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浚译建设有限公司、戴国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光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浚译建设有限公司、戴国平名下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东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