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浚译建设有限公司

沭阳县福利特木制品厂、江苏浚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228号
原告:沭阳县福利特木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29976311,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桑墟镇刘厅工业区(沭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长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浚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PD97F4W,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勤丰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婕。
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福利特木制品厂诉被告江苏浚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沭阳县福利特木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立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湘云